绵阳市中小学校长行为规范“八不准”
一、不准擅离岗位。校长不能当“走读”干部,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学校所在地,寄宿制学校校长每周在校值班不得少于三个晚上,因病、因事请假,外出开会、学习、考察等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。
二、不准疏忽职守。要及时化解各种矛盾,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,消除各种安全隐患,防止发生安全责任事故,及时处理学校各类突发事件,确保校园稳定、师生平安。
三、不准脱离教学一线。要坚持深入一线,关注课堂,每学期听课、评课、参加教研和师培活动不少于36节。在校生两千人以下的学校校长必须坚持在一线上课。
四、不准徇私舞弊。要正确履行校长职责,涉及人、财、物和学校改革等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;不利用职务之便,在职称评定、评优选先、人事安排、招生考试等工作中违规操作,收受他人财物。
五、不准违反财经纪律。严格落实财务公开制度,不能擅立名目、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收费,杜绝私设小金库。不得插手食堂进货、物品采购和工程招投标,公务接待原则上安排在学校食堂,不能超标准、超范围。
六、不准违反工作纪律。工作中要保持良好精神状态,严守工作纪律,不能在工作日中午饮酒,上班时间不能打牌、炒股、玩游戏、干私活。任何时间不得组织或参与赌博,不得进入私人会所。
七、不准违背道德行为规范。要起好表率作用,做遵守社会公德、职业道德、家庭美德模范。杜绝发生有违师德、人伦的行为。
八、不准违反教育管理规定。要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规范办学行为的规定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,不乱办班、乱补课、乱订学生校服,不强制学生购买教辅资料;不违规参加各类庆典活动,不违规操办婚丧嫁娶和生日宴请。
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,对违反上述规定的,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凡学校安全管理、师德师风、办学行为出现严重问题的,当年年度考核、绩效考核降低一个等次,评选先进 “一票否决”,并与项目安排和资金拨付挂钩。
本《规定》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、幼儿园、中职学校, 自2014年 3月1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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